黨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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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發展黨員實施細則

(科大黨發〔2011〕38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證新發展黨員的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戰鬥力,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發,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條  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願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不搞關門主義。

第二章 發展黨員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年滿18周歲的青年學生、教職工和其他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

    第五條  胸懷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勇于開拓,積極進取,不怕困難,不怕挫折。

    第六條  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吃苦在前,克己奉公。

    第七條  刻苦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增強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努力創造一流的成績。

    第八條  在危急的時刻挺身而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堅決同危害人民、危害社會、危害國家的行為作鬥争。

    第九條  發展學生黨員,要求學習成績優良,在發展的近兩個學期内,綜合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且無補考(個别表現突出的應補考及格);獲得過1項校級或校級以上各類獎勵,或者獲得過1項院級優秀綜合獎勵(指院優秀學生、院優秀學生幹部、院優秀共青團員、院優秀團幹等綜合獎勵)。不能獲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原則上不能發展入黨。

第三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十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師和青年學生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十一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二條  黨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并采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内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組織參加黨校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沒有經過黨校培訓的或經過黨校培訓而未獲得結業證書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三條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并填寫《黨的培養對象考察登記表》。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的措施,并制訂年度發展計劃,報黨委組織部。未列入當年發展計劃者,不能發展入黨。

    對因升學、畢業、調動等原因變動學習、工作單位的入黨積極分子,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将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對轉入學校的入黨積極分子,黨支部要及時了解情況,認真查閱材料,對其中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經黨支部讨論,可以繼續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報直屬黨委(黨總支部)備案後,重新填寫《黨的培養對象考察登記表》,并将原單位培養、教育的情況簡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單位培養教育的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後,在聽取培養聯系人、黨内外群衆意見以及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入黨或民主測評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經支部大會)讨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優秀團員入黨的推薦和民主測評工作由教學院團委組織。優秀團員入黨推薦得票數應超過所在團支部團員的半數。

    第十五條  黨支部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曆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确定為發展對象後,要進行政治審查。凡沒有經過政審或政審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政審一般由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指派專人負責,如需外調,可選派黨性強、作風正派的兩名正式黨員擔任。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六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指定。發展學生黨員,介紹人中必須有一名是教師正式黨員。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八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學習工作表現、經曆、團組織推優等情況,如實向黨支部彙報。

   (二)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三)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九條  支部大會讨論吸收預備黨員之前,黨支部應将發展對象的材料準備齊全,報送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預審。預審主要審查發展對象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預審材料包括:入黨申請書;自傳;黨的培養對象考察登記表;優秀團員入黨推薦表(28周歲以下共青團員);綜合政審報告(附外調旁證材料);黨校學員結業鑒定表和結業證書複印件;黨内外群衆意見(原始記錄);思想彙報等。經預審通過的發展對象,其預審情況和公示結果應填寫在《發展新黨員預審情況登記表》上。預審通過後,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應将拟發展對象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報送黨委組織部備案,并領取《入黨志願書》。支委會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審查認為合格後,召開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

    第二十條  支部大會讨論接收預備黨員時,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實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的一半,會議方能進行。表決前,申請人應向支部大會彙報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入黨介紹人應介紹培養教育情況,支委會應介紹考察情況,與會黨員充分讨論,發表個人意見。表決時,有表決權的黨員以無記名方式填寫表決票,表明贊成、不贊成或棄權意見。申請人為兩名或兩名以上時,應逐個進行讨論,然後投票表決。與會黨員推選計票人、監票人,并當場統計、公布投票結果。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統計在票數内。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方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  黨支部要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及申請人的得票情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自傳、思想彙報、群衆談話記錄及綜合材料、黨校結業證書複印件、黨的培養對象考察登記表(學生黨員發展對象還應有優秀團員入黨推薦表、黨的培養對象基本情況表和有關榮譽證書複印件)等材料報直屬黨委(黨總支部)。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預備黨員由直屬黨委(黨總支部)審查後報黨委組織部,由分管組織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負責組織黨委組織部、紀委、監察處、人事處、教務處、社會科學處、科學技術處的黨員主要負責人聯合預審後,再報校黨委審批。

    學生預備黨員由校黨委授權各教學院黨委審批。審批時,要求直屬黨委成員到會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不是黨委成員的教學院團委(團總支部)書記應列席會議。審批意見填入《入黨志願書》總支部審批意見欄中,《入黨志願書》中黨委審批意見欄加蓋校黨委公章,以示授權。同時,直屬黨委應将新黨員花名冊報送黨委組織部。

    第二十三條  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公示制。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須将當次拟發展對象和即将轉正的預備黨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内容、方式、時間、程序以及結果的處理按照“發展黨員公示制”要求執行,公示情況應填寫在《公示情況登記表》上,同時報黨委組織部。對群衆反映較大、經調查确實不符合發展或轉正條件的,應暫緩發展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審批預備黨員前,校黨委或直屬黨委(黨總支部)要指派專人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并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将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并向黨組織彙報。

    第二十五條  審批預備黨員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集體審批制度,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揚民主,表決決定。

    審議的主要内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3個月内審批或審查。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或審查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七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應及時将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直屬黨委(黨總支部)組織進行。

    第二十九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要通過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寫《預備黨員考察表》。黨支部每季度要讨論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預備黨員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将教育、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三十條  教職工預備黨員轉正由校黨委審批,學生預備黨員轉正由校黨委授權各教學院黨委審批。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按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并報校黨委或直屬黨委(黨總支部)審查或審批。

    第三十一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支部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報校黨委或直屬黨委(黨總支部)審查或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校黨委或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應在3個月内讨論審批。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三十三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将其《入黨志願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檔案或學籍檔案。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四條  直屬黨委(黨總支部)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每年12月10日前向黨委組織部報告當年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來年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第三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每年要檢查一次,并于年底将檢查的結果向校黨委報告,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定現象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六條  發展黨員工作堅持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确保發展黨員工作質量,是基層黨組織的重要職責,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書記和黨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對黨員發展工作負有重要責任;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對學生黨員發展工作負有主要責任;組織委員和入黨介紹人對黨員發展工作負有直接責任。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失誤及違紀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黨組織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責任的範圍主要是:

    (一)沒有正确貫徹執行《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和中央組織部、省委及省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對發展黨員工作調查研究不夠,督促指導不力,安排部署不當,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動或發生重大失誤的。

    (二)對不落實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工作敷衍塞責,導緻工作失誤或産生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搞不正之風,弄虛作假的。

    (四)對已發現的在發展黨員工作中違紀違規問題隐瞞不報,在查處過程中徇私舞弊,縱容包庇責任人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違規行為的責任人,應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查處。對不構成違紀違規,但問題比較嚴重的責任人,應教育批評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黨委組織部應履行對發展黨員工作的審查責任。審查的目的是把關,不是取代直屬黨委(黨總支部)的審批。對不符合發展條件的對象,要責成直屬黨委(黨總支部)不予審批;已經審批了的,要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對違紀違規行為和有嚴重問題的做法,要認真查處和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員會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科大黨發〔2003〕24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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