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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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員會關于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實施辦法

(科大黨發〔2011〕41号)

    為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中國共産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黨費收繳

    (一)黨員交納黨費标準

    1. 在職教職工中的黨員以月工資總額中的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主要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月崗貼、保留津貼和生活補助等五項之和(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2. 離退休教職工中的黨員,以每月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3. 研究生中有固定收入(工資或補貼)的黨員,以每月的固定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在職教職工中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其他研究生和本科生中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4. 其他黨員交納黨費的标準

    (1)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2)經學校聘用來校工作并持《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可以持證向工作單位所屬黨支部交納黨費。

    (3)黨的組織關系暫留學校的畢業生黨員:有固定收入(工資或補貼)的,以每月的固定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在職工教職工黨員标準交納黨費;在家待業的,每月交納黨費0.2元。

    5.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标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6.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黨委組織部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市委組織部轉交省委組織部,由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二)黨員交納黨費具體要求

    1.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不能從工資中代扣。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2.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3. 黨員交納黨費時,黨支部必須在其黨費證和《收繳黨費登記簿》上如實登記,以示負責,并按月将所收黨費上交直屬黨委(黨總支部),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開具收據。

    4. 各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應指定專人(一般為組織委員)負責黨費的收繳工作,并按季度及時将黨費上交黨委組織部。每年3、6、9、12月的1至10日為上交黨費時間,黨委組織部安排專人負責收繳。

    二、黨費使用

    (一)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二)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 培訓黨員;2. 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 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産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 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 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三)學校收繳的黨費,按照有關規定向湘潭市委組織部交納60%,返回給直屬黨委(黨總支部)20%,其餘20%由校黨委委托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
           (四)離退休黨員交納的黨費根據市委組織部《轉發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關于執行中央組織部有關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黨費收繳和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潭市組通〔2006〕39号)文件規定,向湘潭市委組織部交納50%,其餘部分全部返回離退休黨委。

    (五)嚴格黨費使用的審批手續,校黨委留用黨費,使用1000元以内,須經黨委組織部部務會集體讨論,組織部長簽字;1000元以上(含1000元),須報校黨委負責同志同意後,由組織部長簽字報銷。返回黨費的使用,須經直屬黨委(黨總支部)會議集體讨論,書記簽字後,于下年3月10至30日到黨委組織部登記作賬,審核報銷。

    (六)上級黨組織下撥給學校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一)黨費在校黨委的領導下由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黨費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在指定的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建立黨費收繳、使用的專用賬薄,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

    (二)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将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三)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财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四)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内容。各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應在每年年底将黨費收繳、使用情況向本單位全體黨員通報。黨委組織部将定期檢查或抽查各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并于每年年底對各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通報,并作為考評基層黨組織的重要依據。學校召開黨代會時,應由黨費審查小組向大會報告學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五)黨委組織部每年年底應向湘潭市委組織部報送《黨費收支、結存情況表》和專題報告。

    (六)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四、其他

    (一)本規定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規定》(科大黨發〔2008〕28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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