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接黨員組織關系是黨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黨員不按期轉移組織關系是組織觀念淡薄的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為嚴格全校黨員組織關系轉接工作,使之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組通字[1994]1号)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意見》(中組字[2004]10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黨員因畢業、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部),均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包括校内異動)。黨員外出學習、工作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均應開具黨員證明信;超過六個月,且地點比較固定的,均應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二、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黨員的組織關系轉遞,由各學院黨委(黨總支部)在其派遣單位确定後,指派專人在學生離校前、規定的時間内,填寫好《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登記表》,集中到校黨委組織部統一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由校黨委組織部将介紹信交各學院黨委(黨總支部),畢業生黨員到所在學院黨委(黨總支部)領取自己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黨員,應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或随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凡超過規定期限且與學校黨組織無任何聯系的黨員,将根據有關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三、畢業生黨員畢業後留校且在原教學院工作或學習的,應及時到本學院黨委(黨總支部)報到,學院黨委(黨總支部)應及時将其安排到新的黨支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并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留在學校其他單位工作或學習的,由本人從工作或學習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部)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将組織關系轉移到校黨委組織部,持校黨委組織部開具的介紹信到新的單位報到。
四、黨員在校内跨二級單位黨委(黨總支部)變更工作或學習單位時,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先由本人在原工作或學習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部)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到校黨委組織部,再由校黨委組織部開具介紹信到新工作或學習單位黨委(黨總支部)。
五、教職工黨員離退休時,由本人将黨員組織關系從工作單位所屬黨委(黨總支部)轉移到校黨委組織部,持校黨委組織部開具的介紹信到離退休黨委報到;異地安置的離退休職工黨員,其黨組織關系轉移至安置地的黨組織;異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單位或外出務工經商的離退休職工黨員,應根據時間長短及工作單位等具體情況,轉移正式組織關系或臨時組織關系。
六、由外單位轉入我校學習或工作的黨員,在湘單位轉入的一律經縣級以上單位黨委組織部門開具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非在湘單位轉入的,須先經湘潭市委組織部轉接)到校黨委組織部辦理組織關系轉接手續。沒有轉來黨員組織關系或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不能承認其黨員身份、不能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新生黨員(含研究生)的組織關系接轉,由各學院黨委(黨總支部)指派專人在新生報到後,在規定的時間内,填寫好《新生黨員登記花名冊》,集中到校黨委組織部統一辦理(其中本專科新生黨員檔案材料還須一并送校黨委組織部審查),其他黨員的組織關系由黨員本人持有效介紹信到校黨委組織部辦理,再持校黨委組織部開具的介紹信到學習或工作單位黨委(黨總支部)報到。
七、黨員應妥善保管好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并及時辦理轉移手續,超過有效期限,校黨委組織部不再辦理;如果發生丢失等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經查實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必須先由本人申請,其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部)簽署意見,同時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最後經校黨委組織部審核後,方可補轉。
八、需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要按期、按規定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對無正當理由不轉移組織關系、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黨員,黨組織應進行批評教育,限期辦理;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要嚴肅處理;對超過六個月不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按照黨章規定,按自行脫黨處理。
九、各單位黨組織在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時,應開具專用的《中國共産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各二級單位黨委(黨總支部)用完後,須将原介紹信存根交校黨委組織部,再領取新介紹信),要明确填寫相關的内容和黨費交止時間,不得填寫“見證”字樣。
十、本規定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員會組織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