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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确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财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具有豐厚文化内涵,較高藝術品位,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思想性、藝術性、時代性相統一,提倡多樣化的美術精品創作。重點資助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反映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别是改革開放以來輝煌成就和人民精神風貌,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描繪“美麗中國”,展現“一帶一路”“南水北調”“西氣東輸”等題材多樣、風格獨特的美術作品創作。

本年度重點資助重大現實題材美術作品創作。

二、資助範圍

本項目資助範圍為中國畫、油畫、版畫、雕塑和水彩(粉)畫的新作品創作。申報項目可為單幅、單件作品,也可為組畫、組雕作品。

繪畫作品的尺幅為:中國畫、油畫、水彩(粉)畫作品單幅不小于1.5×1.5米;版畫作品單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為:單件作品最長邊不小于1.2米。不在規定尺幅和規定尺度範圍内的作品,應在申報項目時特别注明。

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後實施,且能夠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三、資助方式

對立項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将先期撥付創作經費5萬元。作品創作完成後,組織專家結項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作品,藝術基金将依據專家對作品題材和藝術水平提出是否收藏意見及收藏經費的建議,支付不超過70萬元的收藏資金。

四、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受理個人申報。申報主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地(大陸)戶籍;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知識産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由本人所在地區或所屬系統地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美術家協會(含各專業委員會)、美術館或開設美術創作研究專業的高等院校(所)等單位、機構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出具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人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創作團隊其他成員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

(三)申報主體和創作團隊成員隻能參加一個項目的申報。

(四)已獲得其他國家美術工程立項資助的項目和作品,不能重複申報本項目;已獲得“2014年度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立項資助的申報主體,在資助項目結項驗收前,不得再次申報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已獲得“2015年度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立項資助的申報主體,在資助項目結項驗收前,不能參與本項目的申報;申報“國家藝術基金2016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主體,不能同時兼報本項目。

五、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申報,至3月1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内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内,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将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七、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申報主體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報重大革命曆史題材或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黨委宣傳部門或文化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四)申報主體曾在本領域獲得專業獎項或參加過省級以上展覽活動的,須提供獲獎、參展證書清單及複印件;

(五)申報主體代表性作品照片5—10幅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草圖、初稿或作品小樣的照片;

(六)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後,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親筆簽名。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10寸,夾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裝訂在一起,同時将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

(七)申報材料應于2016年3月1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号歌華大廈A座16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

八、簽約實施

确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将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九、監督驗收

(一)2016年度美術創作資助項目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确需延期完成的,必須于2018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幹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将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創作團隊其他成員,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創作團隊其他成員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争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别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内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機構、人員責任:

1.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内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其他

(一)資助項目結項驗收前,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申報主體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展覽或出售資助項目的作品。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和作品原件。

(三)藝術基金确定收藏的作品,由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向申報主體支付收藏經費并頒發收藏證書。

(四)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産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六)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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