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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7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确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财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體現中國精神的舞台藝術作品創作;表現人民的偉大實踐、時代的進步要求,彰顯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為人民喜聞樂見的舞台藝術作品創作;提倡多樣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舞台藝術作品創作。

(一)在申報時已經完成項目策劃等創作前期工作,且能夠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的新創作大型舞台劇和作品;

(二)在2012年12月以後已經完成創作演出,深受人民喜愛,且能夠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點資助戲曲、民族歌劇等民族藝術形式和現實題材創作。

二、資助範圍

(一)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兒童劇、雜技劇、木偶劇、皮影戲、小劇場戲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曲藝(中篇)和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獨奏曲、重奏曲、室内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雜技、魔術等。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申報項目的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時參考申報主體制定的項目預算,按照以下标準核定資助資金。

(一)大型舞台劇和作品資助額度:戲曲、話劇項目不超過250萬元;歌劇、舞劇、音樂劇項目不超過400萬元;兒童劇項目不超過120萬元;雜技劇項目不超過300萬元;木偶劇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皮影戲項目不超過60萬元;小劇場戲劇項目不超過80萬元;交響樂、民族管弦樂項目不超過120萬元;曲藝(中篇)項目不超過50萬;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額度:小戲曲、獨幕劇、小歌劇、小舞劇項目為20萬元;戲劇小品項目為10萬元;獨奏曲、重奏曲、室内樂、民樂小合奏和合唱項目為15萬元;歌曲項目為10萬元;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項目為10萬元,群舞項目為20萬元;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為10萬元;雜技、魔術項目為15萬元;木偶項目為20萬元;皮影項目為15萬元。

四、資助方式

(一)對立項資助的大型舞台劇和作品,藝術基金将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作為創作生産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經首演驗收合格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完成規定演出場次并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20%的資助資金。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的演出場次要求為:

1.京劇、昆劇不少于15場;

2.地方戲曲、話劇、小劇場戲劇不少于25場;

3.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不少于40場;

4.歌劇、舞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不少于8場;

5.音樂劇、雜技劇不少于20場;

6.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不少于30場。

(二)對立項資助的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藝術基金将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傳播交流;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30%的資助資金。

(三)藝術基金将從驗收合格的項目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給予滾動資助,并組織開展修改提高和傳播交流推廣活動。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單位或機構。申報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登記、注冊時間可與改革前連續計算;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産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項目的編劇、導演、音樂、主演、舞美等主創人員應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創作人才為主,其中,外請主創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

4.申報主體應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

5.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7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申報主體可根據本單位或機構實際創作能力确定申報項目數量,但要符合以下規定:

1.已獲得“2014年度、2015年度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主體,在立項項目尚未結項驗收前,不能再次申報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2.已獲得“2016年度國家藝術基金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主體,不能以相同藝術品種再次申報本年度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但是可以申報其他藝術品種的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或申報藝術基金的其他資助項目;

3.已獲得“2016年度國家藝術基金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主體,在申報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時不受限制。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6年11月7日起開始申報,至2017年1月1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内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内,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7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将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7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複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别注明;

(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複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産黨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或部隊宣傳文化主管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項目的劇本或劇目為改編、移植作品,須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編權、移植權授權協議書複印件;

(七)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須提交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複印件;

(八)申報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交已經完成的劇本及相關的導演闡述、舞美設計圖或草圖(燈光設計、人物造型設計、服裝設計)、音樂小樣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舞劇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部分舞蹈編排視頻。申報雜技劇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部分節目編排視頻。申報交響樂和民族管弦樂資助項目的,須提交藝術構思、完整或部分音樂小樣等文字、音像資料;

(九)申報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視頻。申報小戲曲、獨幕劇、小歌劇、小舞劇、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劇本。申報獨奏曲、重奏曲、室内樂、民樂小合奏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完整樂譜。申報合唱、歌曲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歌詞和完整樂譜;

(十)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後,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10寸,夾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将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報材料應于2017年1月1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号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

九、簽約實施

(一)确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将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7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18年8月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幹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将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争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别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内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機構責任:

1.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内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首演驗收前,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實施主體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作品。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上述活動并且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産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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