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作用,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對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學校内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職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确處理好國家、學校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團結動員教職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辦好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高水平教學研究型綜合性大學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學校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讨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讨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讨論決定教職工的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并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必要時提出對幹部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的建議。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權威,并教育教職工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學校各項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學校在職教職工,符合代表條件者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方案。由工會制定教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征求校行政意見後,報校黨委審定。選舉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選舉辦法等。
(二)代表名額。根據《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的規定,校教代會代表按全校教職工總數的6%—10%的比例産生。教師代表、女教職工代表分别占代表總數的60%、20%以上。
(三)代表産生。以分工會為單位,在直屬黨委(黨總支部)的領導下,根據所分配名額,通過教職工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差額率一般為20%),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候選人須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方可當選。
(四)各選區将選舉結果報校工會,由校工會委員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合格後,将代表登記表存檔。
(五)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将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選區,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六)代表在任期内調離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消除;代表離退休後,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代表因各種原因連續兩年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不稱職的,選舉單位有權按民主程序撤換;代表校内調動的,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活動。
(七)因各種原因造成代表缺額的,經校工會同意,可由所缺單位進行補選。
(八)工會負責對教職工代表進行培訓。
第十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教代會提出提案和議案,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學校各級幹部有權進行評議和監督,對學校和工會工作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按代表巡視制度規定程序,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四)代表因行使正常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一條 代表的義務
(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動員教職工積極支持和投身學校各項改革和建設,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努力為學校的科學發展作貢獻。
(三)密切聯系群衆,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衆工作。
(四)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決定,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未被選為代表的二級單位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影響的離退休教師、民主黨派人士等作為列席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但總數一般不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4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并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或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召開教代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籌備
召開教代會前,在校黨委領導下,成立有學校黨、政、工有關部門參加,由工會牽頭的大會籌備機構,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工作小組開展具體籌備工作。
第十五條 教代會提案
教代會提案是代表就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一)提案的征集
1. 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工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職工代表。
2. 教職工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組。提案應當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後,一般須有兩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
(二)提案的審查、立案
1. 提案工作小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後,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内容相同的進行合并,合并後,原提案人都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
審查、立案的原則: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實際情況。
(2)屬于學校行政職權範圍内的問題。
(3)不屬個别人的問題。
(4)對有争議的提案,提交教代會聯席會議決定。
3. 經審查立案後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轉有關部門處理,并答複提案人。
4. 重大提案應提交教代會聯席會議讨論,确需教代會讨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大會議題。
(三)提案的辦理
1. 提案工作小組将提案處理表送交校長。
2. 校長召開有關會議,逐條落實到有關職能部門承辦。
3. 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制訂實施方案。
4. 分管校領導對承辦部門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5. 承辦部門按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四)提案的檢查與反饋
1. 工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促。
2. 提案小組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
3. 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的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主席團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具體人選等由校工會與校行政協商後,報校黨委審查。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員組成。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并經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教代會設大會秘書長,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大會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主持會議,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工作報告、大會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草拟大會決議和決定;處理大會期間其他重要問題。
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第十七條 教代會議題
學校行政、工會和教職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會議題。大會籌備機構将議題内容整理、審議後,與校長協商,然後提請校黨委讨論,提出議題的建議,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決議和決定
凡屬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問題,都應提交教代會讨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學校行政是教代會決議、決定的主要執行者,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是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者,并負責在下次教代會上彙報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教代會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衆監督。
第十九條 民主評議幹部
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在校黨委領導下進行,由校工會、教代會民主評幹專門工作委員會同黨委組織部制定具體評幹方案并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是在教代會領導下,處理教代會專門業務的工作機構。
根據教代會職權和工作需要,教代會設立教學科研、生活福利、學科建設、民主評幹、校務公開督查等5個常設性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産生,由校工會提出組成方案并與校行政協商,提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
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審議準備提交教代會讨論與本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收集整理會議期間與本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的意見、建議,提交主席團讨論;對與本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并将檢查情況向工會彙報,重大問題可建議召開聯席會讨論處理;根據需要向大會或聯席會報告工作;經常與對口行政部門聯系,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
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行使至下屆專門工作委員會産生為止。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團組成
教代會代表團以分工會單獨或聯合組成代表團,選舉産生團長、副團長。團長主要職責是:大會期間征集、彙總提案,組織本團代表認真讨論、審議有關文件,必要時可選派代表在大會上發言;閉會期間,及時向本單位傳達貫徹會議精神,收集教職工對大會決議、決定的反映;接受大會或校工會委托的其他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團長不在時,履行團長職責。代表團正、副團長名單要經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代表團團長實行常任制。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議程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或工會主持,全體正式代表參加。
(一)工會報告本次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提出大會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二)通過工會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者由工會作關于代表增補情況說明。
(三)通過大會議程和議題。
(四)民主評議幹部時,通過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五)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
(六)通過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名單。
(七)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八)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九)黨、政領導講話。
預備會議表決一般采取舉手方式。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大會議程
(一)由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與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二)宣布大會議程。
(三)校領導緻開幕詞。
(四)校長作工作報告。
(五)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的報告。
(六)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校工會負責人就上次教代會決議、決定落實,提案處理等情況向大會作出報告。
(七)校工會主席就教代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确認。
(八)以代表團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讨論、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和提交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讨論、醞釀。各代表團團長将讨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彙報。
(九)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經統一認識,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并向大會作出說明。
(十)進行大會選舉,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十一)按民主評議幹部方案組織評議。
(十二)教代會秘書組作好大會總結,工會做好教代會資料歸檔工作,并将會議情況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貫徹落實
(一)學校行政、工會共同向各單位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
(二)各代表團和代表向各自所在單位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三)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全方位宣傳大會精神,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四)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标,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推進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
(五)校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有關部門反映,并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六)經校黨政同意,校工會可以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提案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建立教代會代表巡視制度。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聯席會議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教職工代表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确認。
(一)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
1. 教職工代表團團長。
2.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
3. 校工會委員會委員。
4. 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和與議題有關的行政業務部門負責人。
(二)聯席會議的職權
聯席會議的職權主要是協商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出現的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 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對教代會決議、決定中的不适應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調整。
2. 根據上級教育主管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民主推薦或者民主選舉的意見,審議通過民主推薦或者民主選舉方案。
3. 對經教代會原則通過的議案的個别條文進行修改或者協商處理教代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修改補充的事項。
4. 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彙報,研究處理專門工作委員會意見和建議。
5. 協商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臨時出現的屬于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其他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屬于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問題,應提交下次教代會予以确認。如被教代會否決,聯席會議的決定應中止執行。
(三)聯席會議的召開
1. 根據校黨委書記、校長、工會主席的建議,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碰頭會讨論确定是否召開聯席會議及會議的主要議題。
2. 工會将會議時間、主要議題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如有文字材料應提前發給與會人員。
3. 各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應在聯席會議召開前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
4. 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讨論協商,在意見基本一緻的基礎上形成會議紀要。
5. 各代表團團長将會議精神傳達到教職工代表。
6. 會議紀要精神由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校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校黨委批準後,召開大會。
(二)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讨論。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代表素質,做到既積極支持校長行使行政指揮權,又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接受和處理代表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和工代會可以結合召開。教職工代表是工會會員的,即為會員代表,不是工會會員的,不參加工代會表決。兩會主席團、代表團合一,屆期一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發揮當家作主的作用,二級單位在所屬直屬黨委(黨總支部)領導下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具體細則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曆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第三十條 本細則如有與上級文件精神不符的,則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科大黨發〔2004〕58号)同時廢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本細則不完善時,由校工會提出意見,必要時提交代表大會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