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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 關于印發《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代表大會

    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級黨組織,黨群各部門,校屬各單位: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已經學校審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共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員會

    2020年12月22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号)《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湘教發〔2012〕82号)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平台,是學校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教代會的規定,正确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代會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八條 校屬各單位依托分工會(機關直屬單位可為工會小組)建立健全教職工大會制度,引導教職工有序行使民主權利。單位黨政領導必須認真聽取本單位教職工反映的意見和建議,向教職工大會報告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财務預決算、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校簽訂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關系,能正确履行代表義務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方案。由工會制定教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征求校行政意見後,報校黨委審定。選舉方案應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選舉辦法等。

    (二)代表名額。校教代會代表按全校教職工總數的6%10%的比例産生。一線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代表、女教職工代表、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有适當比例。

    (三)代表産生。以分工會為單位,在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根據所分配名額,通過教職工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差額率不低于15%),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産生。候選人須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方可當選。

    (四)各選區将選舉結果報校工會,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機構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五)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将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選區,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有權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學校和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本單位教代會職權不落實的,有權向學校領導、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反映;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和決定,依法行使職權,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免、更換本單位的代表;

    (二)教代會代表在任期内出現下列情況的可以按程序撤免: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或因嚴重失職失去原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經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三)教代會代表因離退休、調離學校、或與學校終止聘任聘用合同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四)教代會代表被學校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五)因機構調整、人事變動,出現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缺額,在報經教代會同意後,按規定程序進行補選。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教代會4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代表說明,并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并報省教育工會備案,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可臨時召開教代會。

    召開教代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非教代會代表的二級單位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影響的離退休教師、民主黨派人士等作為列席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但總數一般不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籌備

    召開教代會前,在校黨委領導下,成立有學校黨、政、工有關部門參加,由工會牽頭的大會籌備機構,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工作小組開展具體籌備工作。

    第十七條 教代會提案

    教代會提案是代表就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工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職工代表。

    2.教職工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員會。提案應當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後,一般須有兩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

    (二)提案的審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員會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後,應及時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内容相同的進行合并,合并後,原提案人都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查、立案。

    審查、立案的原則: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實際情況。

    (2)屬于學校行政職權範圍内的問題。

    (3)不屬個别人的問題。

    (4)對有争議的提案,提交教代會聯席會議決定。

    3.經審查立案後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轉有關部門處理,并答複提案人。

    4.重大提案應提交教代會聯席會議讨論,确需教代會讨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大會議題。

    (三)提案的辦理

    1.提案工作委員會将提案處理表送交校長。

    2.校長召開有關會議,逐條落實到有關職能部門承辦。

    3.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制訂實施方案。

    4.分管校領導對承辦部門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5.承辦部門按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四)提案的檢查與反饋

    1.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促。

    2.提案工作委員會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

    3.提案工作委員會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的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教代會主席團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具體人選等由校工會與校行政協商後,報校黨委審查。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員組成。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并經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教代會設大會秘書長,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大會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主持會議,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工作報告、大會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草拟大會決議和決定;處理大會期間其他重要問題。

    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第十九條 教代會議題

    學校行政、工會和教職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會議題。大會籌備機構将議題内容整理、審議後,與校長協商,然後提請校黨委讨論,提出議題的建議,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 教代會決議和決定

    凡屬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問題,都應提交教代會讨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學校行政是教代會決議、決定的主要執行者,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是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者,并負責在下次教代會上彙報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教代會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主評議幹部

    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在校黨委領導下進行,由校工會、教代會民主評幹專門工作委員會同黨委組織部制定具體評幹方案并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是在教代會領導下,處理教代會專門業務的工作機構。

    根據教代會職權和工作需要,教代會設立教學科研、民主評幹、校務公開、提案工作、職業發展等5個常設性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由7-9人組成。

    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産生,由校工會提出組成方案并與校行政協商,提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

    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審議準備提交教代會讨論與本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收集整理會議期間與本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的意見、建議,提交主席團讨論;對與本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并将檢查情況向工會彙報,重大問題可建議召開聯席會讨論處理;根據需要向大會或聯席會報告工作;經常與對口行政部門聯系,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

    專門工作委員會職責行使至下屆專門工作委員會産生為止。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團組成

    教代會代表團以分工會單獨或聯合組成代表團,選舉産生團長、副團長。團長主要職責是:大會期間征集、彙總提案,組織本團代表認真讨論、審議有關文件,必要時可選派代表在大會上發言;閉會期間,及時向本單位傳達貫徹會議精神,收集教職工對大會決議、決定的反映;接受大會或校工會委托的其他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團長不在時,履行團長職責。代表團正、副團長名單要經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代表團團長實行常任制。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議程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或工會主持,全體正式代表參加。

    (一)工會報告本次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提出大會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二)通過工會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者由工會作關于代表增補情況說明。

    (三)通過大會議程和議題。

    (四)民主評議幹部時,通過民主評議幹部方案。

    (五)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

    (六)通過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名單。

    (七)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八)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黨、政領導講話。

    預備會議表決一般采取舉手方式。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大會議程

    (一)由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與會代表超過代表總數三分之二,方可宣布開會)。

    (二)宣布大會議程。

    (三)校領導緻開幕詞。

    (四)校長作工作報告。

    (五)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的報告。

    (六)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校工會負責人就上次教代會決議、決定落實,提案處理等情況向大會作出報告。

    (七)校工會主席就教代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确認。

    (八)以代表團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讨論、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和提交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讨論、醞釀。各代表團團長将讨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彙報。

    (九)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經統一認識,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并向大會作出說明。

    (十)進行大會選舉,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十一)按民主評議幹部方案組織評議。

    (十二)教代會秘書組作好大會總結,工會做好教代會資料歸檔工作,并将會議情況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貫徹落實

    (一)學校行政、工會共同向各單位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

    (二)各代表團和代表向各自所在單位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三)運用各種宣傳工具全方位宣傳大會精神,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四)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标,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推進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

    (五)校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有關部門反映,并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六)經校黨政同意,校工會可以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提案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建立教代會代表巡視制度。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聯席會議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教職工代表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确認。

    (一)聯席會議的參加人員

    1.教職工代表團團長。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

    3.校工會委員會委員。

    4.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和與議題有關的行政業務部門負責人。

    (二)聯席會議的職權

    聯席會議的職權主要是協商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出現的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對教代會決議、決定中的不适應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調整。

    2.根據上級教育主管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民主推薦或者民主選舉的意見,審議通過民主推薦或者民主選舉方案。

    3.對經教代會原則通過的議案的個别條文進行修改或者協商處理教代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修改補充的事項。

    4.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彙報,研究處理專門工作委員會意見和建議。

    5.協商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臨時出現的屬于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其他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屬于教代會職權範圍内的問題,應提交下次教代會予以确認。如被教代會否決,聯席會議的決定應中止執行。

    (三)聯席會議的召開

    1.根據校黨委書記、校長、工會主席的建議,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碰頭會讨論确定是否召開聯席會議及會議的主要議題。

    2.工會将會議時間、主要議題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如有文字材料應提前發給與會人員。

    3.各代表團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應在聯席會議召開前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

    4.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讨論協商,在意見基本一緻的基礎上形成會議紀要。

    5.各代表團團長将會議精神傳達到教職工代表。

    6.會議紀要精神由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校工會承擔校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校黨委批準後,召開大會。

    (二)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代表兼任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後簡稱工代會),教代會與工代會合并召開。

    第六章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曆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與上級文件精神不符的,則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科大黨發〔2011〕63号)同時廢止。

    中共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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