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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發〔2012〕82号
關于印發《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工會,各級各類學校:
現将《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教育工會
2012年11月27日
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學校依法治校和完善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省内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有效平台,是學校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正确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産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資、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校簽訂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勞動關系,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能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中應有教師、工人、管理人員、黨組織和工會負責人等各方面人員。一線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職工代表應有适當比例。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教師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與學校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稱職的,原選舉單位可依照規定程序進行更換或撤換。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二)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學校和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對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不落實的,有權向學校領導、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反映。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依法行使職權,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準則,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有教職工5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5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内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内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兼任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确定:教職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額不低于30%;教職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額為25%-30%;教職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額為20%-25%;教職工在5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額為10%-20%;教職工在1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額為6%-10%;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召開,征得多數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報上級工會備案,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學校不是代表的市、區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校二級單位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民主黨派負責人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确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研究、處理專門業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産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并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産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内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有關學校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2日湖南省教育廳、湖南省教育工會印發的《湖南省學校教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試行稿)》同時廢止。民辦學校仍按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會2010年6月13日印發的《湖南省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