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自強自立、勤奮學習、奮發向上,根據國家、省及學校有關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學校積極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獎、貸、助、補、減”資助體系,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困難。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條件:
凡政治思想品德好、學習認真(成績合格)、遵守紀律(無違紀現象)、熱愛集體、關心他人、生活儉樸(無賭博、抽煙、酗酒等現象),在校月平均生活費用在200元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孤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
2、單親家庭子女且撫養方無穩定生活來源,無法維持學習和生活需要。
3、父母因老、弱、病、殘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4、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經濟困難。
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為特困戶或被民政部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6、學生身體殘疾或重大疾病造成學習和生活困難。
7、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導緻家庭經濟困難。
8、其它特殊情況。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1、認定時間:新生到校兩個月内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以後每學年9月複核一次,如有新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則及時予以認定;如家庭經濟情況好轉,則不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認定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校全日制本科學生總人數的30%;依據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别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各檔次比例為1:1:1。
3、認定機構:學生工作處全面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學院成立由黨委(黨總支部)副書記任組長,輔導員、班主任、主要學生幹部任成員的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各學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學生骨幹、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不少于班級學生人數的1/3,學生代表應具廣泛性),負責各班級的認定評議工作。
4、認定程序:
(1) 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并提交《認定申請表》及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的《經濟困難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
(2) 各學院根據認定條件和學生的基本情況,進行資格審查。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綜合申請學生的基本情況,按照要求認真評議和确定認定等級。
(3) 各學院認定工作小組認真審核班級評議結果。如有異議,向班級評議小組提出具體意見。認定情況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
(4) 學生工作處彙總審核,并将結果反饋至各學院。
5、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出現下列情況,則終止資助。
(1)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材料弄虛作假。
(2) 學習不認真,學習态度不端正。
(3) 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4) 受資助後有鋪張浪費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
(一)獎勵對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特别優秀的學生。
(二)獎勵标準和人數: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獎勵人數以上級文件為準。
(三)申請和推薦時間:每年9月-10月。
(四)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評審程序:
1、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并提供相關表格和材料。
2、各學院初評并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3、學生工作處整理各學院所報材料,組織評審并提出國家獎學金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公示。
4、推薦結果報送省教育廳(每年10月31日前),經省教育廳審核、彙總後報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學金、助學金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
1、獎勵對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獎勵标準和人數: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獎勵人數約占在校學生總人數的3%,具體人數以上級文件為準。
3、申請和推薦時間: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5、評審程序:
(1) 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并提供相關表格和材料;
(2) 各學院初評并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3) 學生工作處整理各學院所報材料,組織評審并提出國家勵志獎學金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公示;
(4) 報省教育廳審批(每年10月31日前)。
(二)湖南省特困優秀大學生獎學金
1、獎勵對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優秀大學生。
2、獎勵标準與人數: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獎勵人數以上級文件為準。
3、申請和推薦時間: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社會公德,遵紀守法,行為文明。
(2) 校、院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或學習成績優秀者。
(3) 學習成績優良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參加科技、學術、文體競賽獲省部級以上獎勵者。
B、有創新成果或專利成果者。
C、校級以上優秀學生幹部。
5、評審程序:
(1) 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并提供相關表格和材料;
(2) 各學院初評并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3) 學生工作處整理各學院所報材料,組織評審并提出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公示;
(4) 報省特困優秀大學生獎學金辦公室審批。
(三)國家助學金
1、資助對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資助标準和人數:平均資助标準為每人每年2000元,具體标準分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個檔次,各檔次比例分别為1:1:1。資助人數約占在校學生總人數的20%,具體人數以上級文件為準。
3、申請和推薦時間: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 家庭經濟困難(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
5、評審程序:
(1) 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并提供相關表格和材料。
(2) 學院初評,提出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并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3) 學生工作處整理各學院所報材料,組織評審并提出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公示,确定最終資助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學校自強獎學金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學校自強獎學金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獎勵辦法(修訂)》(科大政發[2007]58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同一學年内,學生隻能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湖南省特困優秀大學生獎學金之中的一個獎項。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修訂)》(科大政發〔2008〕57号)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勤工助學
(一)勤工助學活動是培養學生自強自立意識的重要途徑,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措施。通過勤工助學,既培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艱苦奮鬥、自強自立的精神,又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勞動報酬,切實解決學生的實際困難。
(二)勤工助學歸口學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和管理,各用人單位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生工作處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學的名義聘用在校學生。
(三)勤工助學隻限在課餘和假期進行,不得影響學生正常學習。每年九月份,學生工作處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勤工助學崗位并統籌安排。勞動報酬則根據不同崗位及任務每月為80元-120元,特殊崗位的工資,每月一般不超過300元。
(四)對安排了勤工助學崗位,但又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用工單位可報請學生工作處予以辭退,因工作不負責任而辭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原則上不再另行資助。
第十條 特殊困難補助、學費減免與緩繳
(一)對于極少數家庭經濟困難較大,并在積極參加勤工助學後仍然難以解決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因家庭遇到地震等天災人禍,或因學生本人嚴重傷、病等特殊原因出現較大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殊困難補助。對于個别家庭經濟困難極大的畢業生,可以申請學費減免或學費緩繳。
(二)特殊困難補助設甲、乙兩個等級,甲等補助标準為400元/年、乙等補助标準為300元/年,在辦理規定的審批程序後,由财務處直接劃撥至學生提供的銀行帳戶。
(三)審批程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填寫相關表格。
3、學院審查并簽署意見。
4、學生工作處審核。
5、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社會資助
社會有關單位、團體或個人等為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的資助,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及捐助單位、團體或個人的要求制定有關的資助辦法後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變化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并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