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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

 

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财〔20157号)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經費給予學費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必須将學費補償資金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三條 享受本辦法學費補償政策的高校畢業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後年度應屆畢業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學費政策的高校畢業生除外。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關政策執行。外省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且未在就讀省份享受相關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貧困地區是指國家規劃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羅霄山片區縣,國家、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民族自治縣和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具體名單見附件1)。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我省縣級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政府駐地)的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含大學生村官)、農村中小學及公辦幼兒園、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血吸蟲防治站等。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其最高學曆,參照我省高校平均學費标準給予固定金額學費補償,連續補償三年,标準為:博士生10000/年,碩士生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8000/年,本科生5000/年,專科(高職)生3500/年。
第七條  按本辦法确定的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所需資金,由省财政全額承擔。
第八條  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申請、審核和資金撥付流程:
(一)首次申報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的高校畢業生,可在簽訂基層單位就業協議後,于當年1130日前填報《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附畢業生本人與就業單位簽署的到基層單位服務3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身份證、最高畢業學曆(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遞交畢業高校學籍和學生資助部門審核并蓋章。
(二)畢業生攜帶以上材料至就業單位,就業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審查學生就業信息。審核通過後,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并出具蓋章的工資發放證明(附件3)。學生将《申請表》、工資發放證明、就業協議、身份證、學曆證原件及複印件、借記卡或存折複印件于當年12月底前報送當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初次申請已審核通過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請時,不再需高校出具審核意見,隻需攜帶單位蓋章的《申請表》、工資發放證明、身份證、借記卡或存折複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當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
(三)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材料審核通過後在《申請表》中蓋章确認,并填寫《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縣級審核彙總表》(附件4),報縣級教育局審核,審核通過後将彙總表、《申請表》原件連同申請審批材料複印件一份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初次申請學費補償時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督促其及時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請學費補償時,要重點審核其上年獲得的學費補償資金是否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四)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彙總各地上報的材料并于3月底前完成審核,将審核結果反饋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備案。
(五)省财政廳、省教育廳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的審核結果和補償名額,明确省财政本年度學費補償資金額度,并在20個工作日内将經費指标行文下達相應市縣财政。
(六)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審核結果後,及時通知畢業生核實本人的轉賬賬戶信息,并根據縣級财政部門規定的格式編制發放明細表。
(七)各市縣收到省财政經費指标後,根據審核通過的發放明細表,在20個工作日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将當年補償資金一次性劃付到畢業生本人銀行賬戶中。
第九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與基層單位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補償對象的工作情況,并為資格審查合格的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确的學費補償信息檔案。
第十條 對未滿3年服務年限,因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或其他原因提前離開基層單位的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及時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報情況。凡離開我省貧困地區基層單位的,從當年起停止其學費補償。
第十一條 各級資助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學費補償資金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基層就業單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學費補償資金外,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貧困地區名單列表
      2. 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
費補償申請審核表
      3. 工資收入證明(格式)
      4. 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
費補償縣級審核彙總表附件1
貧困地區名單列表
所在市州
貧困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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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1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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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8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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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市(1個縣)
平江縣
常德市(1個縣)
石門縣
張家界市(4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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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1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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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東縣、汝城縣、宜章縣、安仁縣
婁底市(4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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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13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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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8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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